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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
发布日期: 2018-11-28     查看:3282

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_土地规划

  第六章 加强绿色空间体系建设

  第一节 构筑城乡生态安全网络

  第1条 保护“两山八水”,建设“九楔九田”

  精心保护太行山和燕山山系绿色生态屏障,以及大清河水系、永定河水系、北运河水系、潮白河水系、蓟运河水系、密云水库、官厅水库和南水北调工程,积极建设以九片楔型绿地为重点的环中心城生态绿化系统,以及分布在大兴、通州、顺义、房山、延庆等区县内的九个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,构筑适应北京“宜居城市”建设要求的绿色空间体系。

  第2条 重点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

  重点保护山地、河湖湿地、天然林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。严格控制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开发,尽量减少对湿地、河湖水面、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占用,逐步降低开发补充耕地的比重。规划期内,确保具有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的耕地、园地、林地、牧草地、水域水面等地类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在76%以上,山区同类用地比例在92%以上,平原同类用地比例在55%以上。

 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,坚持生产、生活与生态并重,逐步提高各类生态用地比重,适当扩大林地规模。强化环中心城绿色空间和城市绿色廊道的建设,推进首都和谐、安全、高效的土地生态安全系统建设。规划期末,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5%,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5-18平方米。

  第3条 分类管制土地利用空间

  综合生态适宜性、工程地质、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,划定禁止开发区、限制开发区和适宜开发区,指导各类开发建设行为。

  (1)禁止开发区包括河湖湿地、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、地下水源核心区、山区泥石流高易发区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、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、中心城绿线控制范围、河流、道路以及城市楔型绿地控制范围等,原则上禁止任何建设和开发行为。

  (2)限制开发区包括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、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、地下水源保护区、蓄滞洪区、山区泥石流中易发区、地质环境不适宜地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、森林公园、农田林网、山前生态保护区、文物地下埋藏区、绿化隔离地区以及中心城外地下水严重超采区、机场噪声控制区、高压走廊、污染集中处理设施附近等,科学合理地引导开发建设行为,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。

  (3)适宜开发区为禁止开发区、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,是城乡发展和建设优先选择的地区,应根据资源环境条件,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模式、规模和强度。

  第二节 推进生态基础设施建设

  第4条 维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安全

  维护并强化区域水系格局的连续性和完整性,保护或恢复河流、湿地、坑塘和自然灌溉系统;构建由河道、湖泊、水库、滞水湿地等构成的多层次湿地系统,保护浅山区和山前洪积扇地带的地下水补给区以及密云水库、怀柔水库、京密引水渠、南水北调中线等重要的地表水源地、地下水源地和水利工程用地。

  第5条 不断完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

  保育山区森林、大型湿地等生态源地,维护平原小型林地、农田和湿地等生态斑块,建立水系、林带、文化遗产线路、郊野公园等生态廊道、文化遗产廊道和游憩廊道,积极推进以生态源地、斑块、廊道等构成的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,构建城乡融合的生态基础设施网络。

  第6条 大力推进国土资源综合整治

  (1)结合山区、平原和流域差异划分区域,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土资源综合整治,着力推进小流域治理。

专栏6:北京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分区

一级区亚区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定位Ⅰ 山区Ⅰ1 潮白河山区水源保护、生态屏障、灾害治理的重点区域Ⅰ2永定河上游妫水河山区水源涵养、风沙治理、生态屏障的重点区域Ⅰ3北运河山区该区西北部是风沙的重灾区,整治目标为生态屏障,重点发展林业、生态旅游Ⅰ4永定河-大清河山区灾害治理的重点区域,生态屏障,生态旅游Ⅰ5蓟运河山区水土保持、果树种植Ⅱ 平原地区Ⅱ1北运河平原区风沙治理、适度建设、城市发展Ⅱ2潮白河平原区风沙治理、适度建设Ⅱ3蓟运河平原区生态农业、适度发展Ⅱ4永定河-大清河平原区风沙治理、适度发展

  (2)潮河、白河、怀沙河、妫水河等水系的深山地区,以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为核心,全面控制水土流失、防止水污染;泥石流重灾区和采空区,鼓励居民点整体移民和搬迁,防治崩塌、泥石流等地质灾害;设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、太行山绿化工程、水源林保护工程、退耕还林工程等生态安全维护重点项目。平原地区努力减少地下水开采,进一步完善防护林体系,建设林种、树种布局合理、景观优美的沙地生态系统。

  (3)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环境修复工程,结合矿山关并,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、生态修复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的投入力度,消除或减轻灾害隐患,改善生态环境,保护地质遗迹,促进产业结构转型,适度开发建设浅山区。

  第三节 探索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

  第7条 探索城镇乡村差别化的平原模式

  (1)城镇地区。按照高效节约、生态健康的要求,重点加强城郊林网系统建设,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,保障基本生态用地需求,促进“城在林中、林在城中”城市生态格局的形成。

  (2)乡村地区。以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为主,努力减轻农业污染,大力发展高效农业,推广生态农业模式。着力发挥农业用地的生态效益及景观效益,不断优化特色农业布局。

  第8条 探索整体局部区别化的山区模式

  (1)坚持生态优先、整体保育与局部适度开发相结合,力争做到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总量平衡、结构优化;强化山区的生态保育和水源涵养功能,精心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,把山区建设成为良好的首都生态屏障。

  (2)本着生态优先、适度开发、富民养山、区域统筹的土地利用原则,加强恢复矿山环境综合治理,改善农民生活条件,努力建设生态山区、和谐山区。

  (3)因地制宜发展农、林、牧、果业等,通过产业布局调整促进山区农民致富和农村发展。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,保护山区脆弱生态系统,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业,提高山区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效益。

  (4)提倡以人为本、生态优先、整体最优、适度分配、持续协调、动态发展,结合浅山区和深山区的自然经济特点,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,形成分级配置、分类引导、各有侧重的土地利用模式。

  第七章 有机协调土地利用时序与布局

  第一节 近期规划与远景展望

  第9条 近期规划目标

  从现在起到2010年,积极引导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和建设用地理性增长,保障中心城、重点新城等重点地区和必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,不断促进首都绿色空间建设和生态安全体系构建,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、构建高效运行的现代国际城市的基本构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。

  2010年,力争将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480平方公里以内;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,力争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,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261平方公里(339万亩);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不超过213平方公里,其中占用耕地不超过133平方公里。

  第10条 近期规划要点

  (1)集约高效利用土地。从现在起到2010年,伴随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和中心城功能的有机疏散,北京各项建设的用地需求仍处在较为强劲的增长阶段。北京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应本着“严控总量、理性增长”的原则,集约高效地建设中心城和新城,引导城镇用地集中紧凑发展,并通过重点整合各类建设用地,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。

  (2)确保奥运后经济平稳运行。近期建设用地重点投放在基础设施建设、新农村建设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、保障民生建设用地、生态环境建设五个方面。

  (3)有力促进新城的启动建设。重点保障通州、顺义、亦庄三个重点新城的建设用地供应,提高新城建设用地效率,优先保障文教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。

  (4)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空间整合、整治和集约利用。有重点地保障京沪、京广、京哈客运专线及京津城际铁路等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用地;加强城乡结合部土地整理,严格控制规划绿色空间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增长;加快加大独立工矿用地的整治力度,加快山区关停矿山的生态治理。努力控制水土流失、风沙危害,抑制土地退化趋势,开展地质灾害治理、河道综合整治、以康庄等五大风沙危害区为重点的风沙治理;严格保护重要的生态功能区,加快以太行山和燕山山系为重点的山区绿化工程建设,推进环中心城绿色空间建设。

专栏7:近期规划重点项目

一、机场、轨道交通及配套地铁四号线、地铁九号线、地铁十号线二期、轨道交通亦庄线、地铁八号线、地铁六号线、轨道交通大兴线、地铁七号线一期、地铁十四号线一期、北京站至北京西站地下直径线、京沪高速铁路(北京段)、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北京段、地铁十五号线、轨道交通房山线、轨道交通西郊线、轨道交通昌平区线、首都第二机场、地铁四号线北延、地铁十六号线、M15延长线二、高速公路京承高速三期(密云沙峪沟~市界)、京包高速(六环~德胜口)、京包高速(五环~六环) 、西六环路(房山区良乡大件路~海淀区寨口)、京开高速(辛立村收费站~市界)、京石第二通道(108国道~市界)、密涿支线高速、京台高速北京段(五环路~市界)三、交通枢纽及配套一亩园公交枢纽、四惠交通枢纽、宋家庄交通枢纽、石景山苹果园交通枢纽、北苑北公交枢纽、望京公交枢纽、阜石路大容量快速公交车辆系统四、水务治理 永定河(卢沟桥至三家店段)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、延庆县再生水厂、清河再生水厂二期及再生水利用工程、南干渠工程、大宁调蓄水库工程、东南郊水网建设工程、卢沟桥再生水厂工程、门头沟区再生水厂、昌平新城昌平再生水厂、刺猬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、永定河流域山区河道生态修复工程、顺义新城温榆河水资源利用二期工程、郭公庄水厂工程、团城湖调节池工程、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水厂工程、中心城区再生水用于城市河湖环境改善工程、北运河榆林庄闸改建工程、海淀区上庄再生水厂、大兴区黄村再生水厂、房山区城关中水处理厂、通州河东新城再生水(中水)处理厂、平谷区自来水厂工程、酒仙桥再生水深度处理工程、高碑店再生水深度处理工程、小红门再生水深度处理工程、北小河再生水深度处理工程、高碑店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线改造工程、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、马草河(卢沟桥污水处理厂-南四环)、治理工程、丰草河治理工程、萧太后河(通惠排干~通马路)环境治理工程、中关村创新园内河道综合治理工程(周家巷沟及东埠头沟)、昌平新城东沙河生态湿地工程、重点镇治污工程(怀柔区、平谷区)、2009年都市型现代农业节水工程、北运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-水资源保护体系、北运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-水生态修复体系、北运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-水资源利用体系

 

第11条 远期和远景发展展望

  (1)从2010年到2020年,北京土地利用将进入优化整合、全面建设国际城市和生态城市阶段。城市发展将由规模扩张转向结构优化、质量提高,建设用地增长将逐渐趋缓,林地等生态用地面积将明显增加,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大幅改善。

  (2)预计到2030年,我国将达到或接近人口高峰年,人口机械增长的吸引力大,北京仍然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。土地利用方式将全面转向盘整、优化存量用地,土地退化趋势得到全面遏制,生态用地规模将有所增加,北京将发展成为高效运行、环境友好、空间集约、社会和谐、安全健康的现代国际城市。

  第二节 区(县)规划的调控要求

  第12条 促进人口产业布局与用地布局相协调

  坚持人口、就业、产业发展和资源配置相适应的原则,推动中心城功能疏散,引导人口、产业向新城(特别是重点新城)适当集中,合理配置各区县的各类用地。各区县应结合土地利用分区的引导管制规则以及中心城、新城、镇用地合理布局的要求,紧密衔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、北京“十一五”规划、主体功能区规划,协调功能定位、产业导向和城乡区域用地布局。

  第13条 强化区(县)规划目标调控

  切实加强对区(县)规划各项指标的调控,严格执行方案要求(附表3),明确相应的强制性要求:

  (1)落实上级规划各项用地调控指标,不得突破上级规划要求。

  (2)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,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标准,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,确保基本农田质量有提高。

  (3)落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,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,严格落实空间管制制度,提高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。

  (4)落实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和重点区域,严格贯彻执行“先补后占”的相关要求,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实现。

  (5)优先落实基础性生态用地,落实基本农田、基础设施的“两基”用地布局,引导城乡建设用地科学合理布局。

  第八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

  第一节 健全规划管理体系及制度

  第14条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控制

  (1)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

 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建立各级政府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,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,将实际耕地保有量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、基本农田“五不准”执行情况、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、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等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
  (2)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

  各地区、各部门、各行业编制的城市、村镇、交通、水利、能源、旅游、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,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,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,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。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,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,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,核减用地规模,调整用地布局。

  (3)完善逐级调控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

 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。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以上级规划为依据,全面贯彻落实上级规划分解的各项用地指标,并在规划指导思想、规划目标、结构布局等方面与上级规划做好充分衔接。

  第15条 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

  (1)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,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,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分解落实计划指标;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,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。

  (2)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,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管制规则,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审核项目用地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,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。

  (3)加强用地审批的批后监管工作。综合运用遥感影像、地籍数据库等信息技术手段,对征地后项目建设开发情况进行跟踪管理。

  (4)完善重点工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,提高办事效率,确保社会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。

  (5)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。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,严禁违法违规修改规划行为,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。

  (6)建立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制度。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,充分利用遥感动态监测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、土地执法检查等各类调查成果,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,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,督促和引导各级政府严格实施规划。

  第16条 强化土地规划监督执法力度

  建立健全土地规划执法监督共同责任机制;加强土地规划实施的舆论监督、行政监督、司法监督。建设垂直型的监察体制,加强执法队伍建设,加大基层监管力度,推广监察员制度。对于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批地、用地的,依法查处,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。

  第二节 完善促进重要生态用地保护的保障机制

  第17条 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

  层层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,建立各级政府、各相关部门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;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,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。

  第18条 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

  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。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;加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力度,建立区县间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机制。

  第19条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机制

  (1)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,应将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,对基本农田实施规模化保护和建设。鼓励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,通过调整补划逐步向保护区集中。

  (2)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投入,进行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。鼓励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优先整理、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;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,可保留现状用途,但不得扩大面积。

  (3)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,以及在布局走廊范围内的交通、水利等线性工程,占用耕地面积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规模的,视同为符合规划,按一般耕地报批,按基本农田补偿。

  (4)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般耕地在未被建设占用之前,应遵循基本农田管制和建设政策进行管护。

  第20条 探索生态基础设施用地的储备与管制制度

  对于需要长期保育和维护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空间,纳入生态用地储备,逐步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机制;明确用地管制规则,严格限制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利用方式,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与生态安全网络建设的有机衔接。

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绿化代征地按非建设用地管理。

  第三节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

  第21条 建立新增与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相挂钩的制度

  (1)在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,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,搭建指标交易平台,优化城乡区域用地结构布局。

  (2)区县内各类开发区用地增加应与乡镇、村级工业用地减少相结合,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整合。

  第22条 制定有利于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激励机制

  (1)强化价格调节机制。提高占地成本,发挥地价杠杆作用,遏制土地粗放浪费;加大土地保有成本,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,盘活用好存量土地;研究利用存量土地的税费优惠政策。

  (2)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。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,宜耕则耕,宜建则建;积极利用废弃的建设用地,对可以收回的,依法及时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。

  第23条 制定各业各类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体系

  运用市场准入门槛、经济杠杆和供地政策,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,探索建立分区域、分行业、分类型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体系,特别是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、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。

  第24条 加强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论证

  按照统筹兼顾、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,加强交通、能源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文化、教育、体育、行政办公等公益性项目用地方案论证,严防重复建设、贪大求全、浪费土地资源,鼓励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、少占耕地、避让基本农田,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、有序利用。

  第25条 提高建设用地的市场化配置程度

  (1)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,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,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用地,逐步实行有偿使用。

  (2)建立全市土地储备制度。加大土地收储力度,建立全市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管理体系,全面推进储备开发制度建设。

  (3)按照“产权明晰、用途管制、节约集约、严格管理”的原则,全面建设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,加快集体土地和农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,保障土地发展权利和权益,显化土地资产价值;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,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。

 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基础信息建设

  第26条 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立法

  制定《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》,明确土地用途管制、规划修改程序、规划动态监测和实施评价、违反规划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,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。

  第27条 加快推进规划信息系统建设

  加快北京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,不断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;进一步完善规划数据库建设,实现与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的整合应用,为土地业务审批带图作业提供数据支持,实现“以图管地”的目标。

  第28条 加强规划宣传,推进民主决策

  加强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、规划宣传,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,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、依规用地、科学用地、节约用地的意识。

  第九章 附 则

  第29条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
  本规划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来源:网络整理 发布人:土地出售 标签: 上海土地 江苏土地 浙江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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